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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纪工委出台《纪检监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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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3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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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近日,市纪委第十纪工委根据市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通知精神,研究出台《纪检监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奖惩规定》,规定全年向市纪委机关报送信息不少于60条(篇)、被省、市纪委采用不少于15条(篇),其中被省纪委采用不少于3条(篇);全年须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刊登稿件1篇以上;在《云南纪检监察》杂志刊登稿件2篇以上。
    《规定》还对纪检监察信息及宣传报道稿件的采用做如下奖励:凡被中央纪委监察部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奖励1000元/条;被省纪委采用的,奖励300元/条;被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奖励50元/条; 凡在《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登的综合性文稿,奖励1000元/条;在《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刊登的综合性文稿,每篇奖励800元;在《云南日报》、《云南纪检监察》刊登的综合性文稿,每篇奖励600元。奖励经费从第十纪工委监察分局业务经费中列支。
    同时,《规定》还加强了两项工作结果的运用,对纪检监察信息、宣传报道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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