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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市政协“一文一督查”意见建议情况通报和提高制度创新性文件执行力 落实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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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04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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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委目督办8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市政协专项监督检查2010年1至4月22项制度创新性文件落实情况反馈建议进行分解立项督查的通知》(昆督通〔2010〕62号),要求各责任单位立即研究办理市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措施,并于9月10日前报送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其中,市创新办牵头抓好“进一步提升对我市开展制度创新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从促进现代新昆明科学发展新跨越的高度,重视制度创新,重视创新性文件的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实施措施,作为加大制度创新性文件落实力度、提升落实效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文件的执行力和落实力”两项任务的落实,现将截止9月10日下午5:00,各家落实措施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重申提高我市制度创新性文件执行力和落实力若干意见。
    一、报送情况   (一)按时报送县(市)区和市级机关:
    县(市)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禄劝县、寻甸县、嵩明县、富民县、呈贡县、度假区;
    市级机关:市审计局、市计生委、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台办、市级机关工委、市委政研室、市委办公厅、市司法局、市交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委、市供俏社、市信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编委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
    (二)未按时报送县区和市级机关
    石林县、宜良县、经开区、高新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市台联、市科协、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侨联、市工商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人民检察院、市文明办、市委党校、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宗教局、市安监局、市滇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文广体局、市外侨办、市人防办、市扶贫办、市档案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烤烟办、市滇池北岸局、市红十字会、市移民开发局、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
    (三)严格督办工作的相关要求
    1. 务必高度重视“一文一督查”工作。“一文一督查”是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对制度创新性文件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每一次督查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市创新办将进一步加大对制度创新督查情况的管理考核。
    2.务必及时补报本次落实情况。请以上未按时报送情况的53家单位,务必在9月14日(星期二)下午5:00以前补报。愈期仍未报送的,将按照制度创新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去相应分值。
鉴于本次通报为首次,经提醒补报仍可视为按时报送。但自此之后,每一次督办结果都将严格按照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市创新办的规定时间进行考核。
    二、提高我市制度创新性文件执行力和落实力的意见   (一)明确职责,建立岗位制度
    1.建立制度执行领导责任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市委、市政府改革性、动员性、制度性、规章性文件的第一责任人,是组织领导制度创新工作和落实自身制度创新性文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范围内制度执行的相关责任,中层干部对本部门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承担因制度执行不力而引发的相应责任。
    2.建立制度执行部门责任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将本部门执行制度的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科学、完整、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责任链条,明确制度执行力责任和工作规程,使每项制度及其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3.建立制度执行岗位责任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有关制度规定,为每一岗位制定科学具体的责任内容和纪律规定,对每一岗位应该落实的制度和责任进行细化或量化,追究各岗位人员在制度执行中的执行不力责任。
   (二)完善制度,增强执行实效
    1.建立制度执行教育警示制度。 各项制度出台后,要切实加强对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制度规定内容,掌握制度规定的精神实质,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2.建立制度执行力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重点制度审核书、制度整改通知书、制度执行不力问责书制度,检验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及效果,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制度执行力。
    3.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开展 “ 制度执行月 ” 、制度执行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定期自查、不定期检查、集中督查等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严肃查处我行我素、践踏制度的行为。
    (三) 规范程序,严格依纪问责
    对单位和个人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制度,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昆纪发〔 2010 〕3 号)的规定的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的主体、问责的程序、问责方式,实行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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