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监察局关于对昆明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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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25 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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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及监察局(纪委),市纪委监察局派出(驻)各纪工委监察局(分局):

    为确保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成本控制、行政行为监督、行政能力提升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8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8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监督检查重点

    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把握全局、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一)行政绩效管理制度。要突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和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的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项目中未按时开工、资金未及时到位、问题未严格整改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一旦发现,严厉问责。

    (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要重点加强对机构编制和聘用临时人员、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和规格、出国(境)及出省考察团(组)数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出现超编进人、违反规定超限额增设机构、吃空饷、聘用临时人员、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违规购买越野车等情形。严格查处因公出国(境)考察经费、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未能实现零增长,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未能压缩20%的情形,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行政成本控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和问责。

    (三)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要紧紧围绕各级行政机关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认真查找本单位本部门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完善防范和监督措施的行政机关,要严厉问责。严格监督检查重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是否完善、交易场所是否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监察系统是否建立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对工作推诿、超时不办、有令不行等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行政能力提升制度。要重点围绕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创造性工作能力、服务基层能力等方面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是否规范,工作方式是否务实,电子政务建设是否按时推进等情况。对存在的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及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不公开或不及时更换审批项目目录、未能按要求及时推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等情形,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组织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制度全面落实。

    (一)要确保监督实效。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会同牵头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民意调查、听取汇报、集中督查、动态跟踪等多种形式,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的事项、内容、程序、实施等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加大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按时上报整改情况。要把开展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及时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解决好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科学施政,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取得实效。

    (二)要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在2008年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联系,不断健全完善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拓展电子监察应用领域。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采取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明察暗访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注重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各种报道和网络评论,从中发现问题和线索,使各种监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重要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线索。严格依照《行政监察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要求,对搞形式主义、贯彻执行不力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导致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要突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在加强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各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把服务承诺、首问首办、限时办结以及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重要事项公示、政务信息查询等重要制度的相关要求,与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结合起来,对贯彻执行不力、不正确执行或有令不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机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把监督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把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软环境建设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在年底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评估,与各级行政机关奖励惩处、干部任免、评先评优进行挂钩,切实抓好成果运用。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加强向本级政府及市监察局汇报,发现重大问题,遇到困难或提出意见建议等,要及时上报。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驻)机构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加强贯彻落实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促进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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